2026年未完工程且当事人约定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的

建设工程实务中,未完工程且当事人约定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的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未完工程且当事人约定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的,如果工程未完工致使按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可以依据定额计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核心要点

  1.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增减导致工程量变化的,价款可以调整。
  2. 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不宜机械适用固定总价。
  3.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4.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1. 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证据和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2. 当事人应注重保存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证据。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口头约定和单方陈述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应以书面合同和签证等证据为准。
  2. 误区二:工程纠纷只能靠打官司解决。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