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减量联系单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不予扣减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价款不作调整,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并非绝对不能突破,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工程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程量、或追加额外工程量、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等。在当事人主张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时,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方式的工程变更签证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款+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发包方虽然向承包人发送了关于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且承包人已经为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故对应工程量不予扣减。
【解析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提出的减量联系单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不予扣减
(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日,新千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新千公司将其“新千百盛购物中心”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交由中建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采用包干价2100万元确定,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即除双方另行签证之外,合同总价款不做调整。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千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窝工费用。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为2100万元,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款+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合同通用条款第29.1条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中建公司的损失,由新千公司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根据2016年5月5日新千公司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移交单》显示,中建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项目。据此,一审法院在固定包干价2100万元和能确认签证单金额1017468.3元的基础上,对合同外签证单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予以鉴定,结论为:合同外签证单项目价格为2703449.54元。
新千公司认为,对工程变更项目进行鉴定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减量,一审法院仅对增量进行鉴定,对新千公司提出对减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程序严重错误。经审查,施工过程中,新千公司虽向中建公司发送了关于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中建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中建公司已经为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给中建公司造成的损失,按约定应由新千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确认中建公司已完成合同固定价2100万元范围内的全部项目,且未准许新千公司就合同内减项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不存在程序错误的情形。在鉴定过程中,案涉双方分别向鉴定机构提供了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资料,鉴定机构系根据人民法院已经质证的相关资料,依据鉴定规则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新千公司关于本案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