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作为鉴定材料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未经当事人
- 建设工程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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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作为鉴定材料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未经当事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作为鉴定材料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未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核心要点
- 工程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 鉴定材料应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 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证据和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 当事人应注重保存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证据。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口头约定和单方陈述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应以书面合同和签证等证据为准。
- 误区二:工程纠纷只能靠打官司解决。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