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怎么做到快速有效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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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上海二中院发布/2025年4月)
A公司与汽车公司的项目合作协议将于2024年6月30日终止。
员工需要于2024年6月29日从项目组撤场。
A公司多次找员工谈,说可以安排其转至同区域其他公司项目组,或通过内部竞聘方式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都不同意。
2024年6月30日,A公司向员工发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通知”。
员工认为是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解除不违法。
02
案二(山东高院发布/2025年4月)
2023年8月18日,牙膏公司因商贸公司销售任务不达标终止合作。
2023年10月7日,商贸公司以与牙膏公司合作停止为由,对原销售经理员工作出转岗安排,要求其到某购物广场店做助销员,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
员工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考勤打卡。
商贸公司以员工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商贸公司认为员工违纪在先,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法院认为解除违法。
03
这两个都是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有三个条件:
条件一:出现客观情况;
条件二:因为出现了客观情况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
条件三: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
这是法律规定,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要求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所以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事实上还是比较难做到的。
那么有人会说,很多新闻说某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N+1,都给予了积极报道,没违法啊。
内行要看门道,没违法是因为两点:一绝大多数客观情况的解除都演变成了协商解除,为什么拿钱以前员工要和公司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商解除就不需要满足那么多条件了嘛;二不少员工是能接受N+1的,所以就没有下文了,较真的人毕竟稀有。
04
对比两个案子,我意识到一种变化。
两家公司都没有做到“三条件同时满足”,第一家公司在协商无果后就直接解除,被认定合法;第二家公司没有和员工达成一致作出转岗安排,被认定为违法。
这一正一反两角度,是否可以得出:
1、项目或商业合作的结束或停止就是属于客观情况,这点以前在很多地方被认为是公司的商业风险。
2、以前公司要满足后两个条件,需要不低于三个月的时间,而案一中,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当日,公司就给员工发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通知,被认定为合法。
3、对寻求快速和员工切割的公司,当公司满足有客观情况后,提出一个员工无法接受的调岗安排,是不是可以略过后面两个条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三条件不再苛求同时满足,只要能满足条件一,事实上就具备快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