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导致组织架构调整,怎么裁员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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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长安福特因为经营亏损导致组织架构调整,就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裁员。
员工说公司所称的经营亏损和组织架构调整,属于一般商业风险,不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的确之前很多法院以公司理由是商业风险,而非客观情况,来判公司败诉。
本案中,法院也是反复考虑,认为长安福特品牌在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均处于亏损状态,如果不允许企业作出任何调整或改变,势必对企业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利益。
所以认为公司确实是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影响,造成需要对组织架构有所调整或改变的情况,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中美脱钩、关税大战的大背景下,对公司亏损属于客观情况应该会越来越宽松,但举证责任不变,仍然是由公司承担举证义务。
公司要提前做好证据准备,下面这些不要求都有,但肯定要有一些:
**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决议需明确阐述架构调整的背景、目标、实施计划,如部门合并、业务线收缩等,体现决策的严肃性。附会议签到表、表决结果等程序性文件,确保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
**2、**新旧组织架构对比图
以可视化图表清晰展示调整前后的部门设置、职能划分及人员配置变化,注明调整后的岗位需求变化,证明部分岗位因业务缩减而“实质性消失”。
**3、**业务数据支撑文件
提供调整前12-24个月的财务数据及市场分析报告,证明业务萎缩或战略转型的必要性,对比调整后的预算或规划数据,说明架构优化与经营目标的关联性。
**4、**决策过程留痕记录
保留管理层会议纪要、专项研讨会记录等文件,体现调整方案经过充分论证与民主决策。还可以增加外部顾问,如审计、律所的专业意见,增强调整的客观性。
**5、**员工沟通证明
保留与员工协商的书面记录,如通知函、会议纪要、邮件,证明已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针对异议员工,单独记录沟通内容及协商方案,体现程序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