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单方可以调岗调薪,有效吗?

劳动争议案件某些情形下呈现南北差异,南方城市,相对而言,偏向公司方,以上海为代表;北方城市,偏向员工,以北京为代表。
我今天,挑北京举例。
2024年最新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9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原文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翻译下上面的内容:
1、公司可以和员工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单方调岗调薪权;
2、薪随岗动是可以的;
3、公司对调岗合理性有较强的举证责任,合理性表现在新的工作岗位(包括工作地点和内容等)应匹配员工的工作技能、员工能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强度、调岗没有不合理增加员工的工作成本;
4、公司对调薪合理性也有较强的举证责任,合理性表现在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薪酬标准体系、薪酬标准调整前后差距不应太大,新的薪酬标准与员工工作技能、工作强度要匹配;
5、调岗调薪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不为恶意排挤或逼迫员工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