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操作批量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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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就是批量裁员,裁一个员工需要公司给出合理理由+合理流程,裁一批人显然条件更严格:
人数
人数经济性裁员是裁公司的一批员工,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满足四条件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要对满足四情况之一进行举证,除了第一种情况外,其余的认定存在着比较大的裁量空间,裁审人员认为你满足,那就满足,认为你不满足,那就不满足。
当然裁审人员判断还是需要基础的,这就是证据及评价维度的选择。
下面两个规定都失效了,但是所涉及的评价维度,包括企业亏损、用工等情况,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的“严重困难标准”是“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
原浙江省劳动厅1995年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浙劳力〔1995〕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其参考标准为:由于市场原因,连续两年年生产任务不足六个月,造成半停产且扭转无望的。
实务中最多的应该是第四点——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分地区结合已有案例化下,满足什么条件就能够上这点。
成都:连续四年亏损+有外部审计报告显示亏损上千万;
上海:连续两年亏损+利润表显示亏损;
北京:连续四年亏损+有外部审计报告显示亏损上千万;
浙江:连续两年生产不足六个月+半停产+扭亏无望。
大体就是这样,你看,“亏损”是满足这点的关键,所以它是公司一定要去证明的。
一般需要公司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工商年检材料、经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多多益善,这些证据效力比较强。
辅助证据可以再提供公司存在停产、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停止招工等经营困难的证据。
限制条件
不能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只要员工符合任一情形,公司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对该员工进行解除。简化一下就是老弱病残孕不能裁。
优先留用
经济性裁员中,有些员工明文规定要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优先留用不等于禁止裁减。优先留用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记住这一点,很重要,否则会导致优先留用在事实上与“不能裁”变得几乎没有差别了。
同等条件包括岗位、工作经历、资格技能、薪资待遇、学历等等。比如五个财务岗,其中一个是无固定员工,其余四个是固定期员工,按规划现在裁四个人,是不是就一定要优先留用无固定员工呢?
假设无固定员工连续两年在绩效考核中都是排名末位了,以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作为最终评判标准的话,可以裁他,应当允许公司留用工作能力更强、效率产出更高的员工。
程序要求
1.听意见: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报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且方案中应包含裁员原因、裁员标准、裁员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程序和实体要件同等重要哈。
具体怎么做?
1.公司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会上向参会人员通报了《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会载明将裁减的员工有哪些等;
2.会后公司对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书面答复;
3.同一天,公司向其工会提交了有关经济性裁员的情况说明,公司工会书面答复同意该经济性裁员。随后公司向所在辖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报告》,附件含有《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关于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的通知》、《会议签到表》、《职工大会主要议程》、《职工大会意见、建议及答复》、全体员工会议现场照片、近几年年资产负债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