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吗?

末位淘汰制也是老生常谈了,早在2013年最高院的第18号指导案例里就指出员工在公司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各级法院的案例也是反反复复说,排名末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很明确,没有争议。
但是,特别是销售行业假设是无责底薪,员工几个月不开单,老板要亏得坐公交了。
所以,裁审机构认可员工排名末位可以调岗降薪,降到符合其能力的岗位去,还是干不好,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2021年第2期最高院的公报案例中,戴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450号提到,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安排更为优秀的员工担任该职务,既符合公司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
需要把握尺度。
调岗降薪对公司而言是有风险的,对此有三个建议:
一、在进行调岗前,公司要锁定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的合同或者制度依据,这对于法院认为公司有自主管理权,可以进行调岗是肯定会加分的。
二、比照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条款放在最后)所列的情况,公司要尽量少满足相关情况,比如“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这款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事后的方式满足,调岗完毕,同时存在调整工作地点的,可以给予员工交通补贴,操作没有什么难度,主要看公司是否有心。
三、充分与员工沟通及提供配套措施,调岗要有时间跨度,不要一撮而就,充分与员工沟通,保障员工的知情权,这对于公司争取法院的理解,证明自己没有恶意很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审查标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
(三)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
(四)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五)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