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意在通过政策手段降低离婚率,但新法条的规定也提供了判决离婚的新条件,下面,我们就协议离婚、法院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三项内容逐一进行分析。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解决离婚问题的方式。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在理论的操作层面上,协议离婚相较诉讼离婚而言,也最为简单。
为什么称其为理论?因为协议离婚作为行政审批,行政人员一直都抱着宁可麻烦群众自己工作也不可以出错的想法,会让夫妻双方跑了好几趟也无法办理,甚至根本无法提供需要的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民政局离婚登记机关在审核离婚登记申请时要求离婚当事人提供户口薄,当事人如果无法提供(或因为一方父母扣留无法提供),那么离婚登记机关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离婚登记。但实际上这一材料只是对民政局是否有管辖权的判断,而诉讼离婚就不必提供。
此外,还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1、民政局虽然提供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文本,但比较死板,不一定能满足实际需求。当事人急于离婚填写内容不明确,民政局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后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再起纠纷,内容的不明确和漏洞将十分致命。
2、离婚协议有效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约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不同意或者拖延,又只能诉至法院。
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快速的,但快速是建立在夫妻矛盾不大且离婚协议所处理的财产不多,及当事人熟悉程序规则,思路明确甚至是有律师辅助提供协助起草文本的基础上的。
下面是协议离婚的程序:
1、协议离婚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离婚登记机关办理,不能委托办理,但可以委托律师陪同前往;
2、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当着离婚登记员的面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离婚登记员一般会审查房屋产权证。
4、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离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当场受理,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5、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材料齐全合规,当场受理,发给《离婚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调解离婚是在夫妻关系破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通过起诉离婚,法院在诉讼调解阶段处理的一种方式。相比起协议离婚,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诉讼证据的提交,没有民政局的诸多要求。如果不考虑经济发达、案件众多地区法院的隐形立案的时间,法院调解离婚是非常可取的。
三、判决离婚
新的民法典引入了一项新亮点,即在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使得离婚诉讼更加灵活,减少了不必要的等待时间。即理论上,双方再怎么纠缠不休,也只要1年9个月就能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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