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离婚?

申请管辖权异议,名义上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审判,毕竟不能保证在对方地盘上是不是找了关系,这种事情虽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不太常见,因为相对法治环境公正,但一些落后地区就很难说了。不过排除掉这一点,实际上能达到的目的是:1、节省开庭调解的路费和时间。2、拖延审理的期限。
申请管辖权异议在离婚案件中自然也非常常见,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非常简单,只需要申请书一张即可,网上模版随处可见。
当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最好必然有证据,例如自己的暂住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一般被法官视为玩弄诉讼技巧给案件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法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审理作出裁定,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非常容易触怒法官,尤其是在离婚这种自由心证成分比较重的案件里面,只是单纯得拖延的话,必须谨慎再谨慎。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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