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能生育、不愿意生育,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

生育是不是结婚的目的?在当代年轻人眼里,这已经不是一个应该必须回答是的问题了,很多人都认为对于现在的情形应该加上一脚油门而不是接盘。不过,口号归口号,私下里未必如是。
《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双方的义务没有规定必须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一方不能生育或不愿意生另一方是否会同意结婚?我看很大可能不行。我不一定要生,但你不能不会生,就是这个意思。
那么不能生育或不愿意生育是不是必须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个依照,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等于没讲。
难点在于,怎么能证明对方不能生育?男方即便无精、少精、精子质量差...或女方卵巢囊肿、输卵管堵塞等,都可以在医学上得到医治或改善,并不能证明“不能生育”。
如何能证明对方不能生育导致你们夫妻感情破裂?和之前的文章提到过的问题一样,靠谈判磨,靠起诉次数堆。
此外,在起诉离婚时,仅以对方不能生育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由极大风险的。不但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可能不会判离婚,可能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仍被推翻,因此在起诉离婚时不能单独只列举这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