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与界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本条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一方用婚前财产经商、炒股、买基金等投资行为获得的收益如无例外规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经商、炒股、买基金等投资行为属于一种投资行为,存在获利或者亏损,且该行为占用一方时间、精力,应当属于夫妻生活的一部分。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 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对外投资的资产等财产;
第二类 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如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三类 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
第四类 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一方的婚前财产及收益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婚后其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如果该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消费或者已经自然损耗的,所有权人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在狭义范围内的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树之果实,动物之毛发、蛋类等。
2、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
3、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务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所以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婚前存款婚后产生的银行利息也是个人财产。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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