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法律并不限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处分一方的婚前房产。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并不违法任何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赠与房屋的税费问题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配一般是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确定归一方所有,和房屋买卖有本质的区别。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办理过户没有区别,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一般只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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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可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无论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确定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就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第二条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可见,无论夫妻双方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到,还是到法院诉讼离婚,只要手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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