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唯一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占大部分,家里几套房子除了特定地区的拆迁外就是相当可以的人家了,一般家庭都不会富裕到同时拥有几套住房。
作为多年财富的结晶,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自然非常焦灼,互不相让,往往是刨坟一样的把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拿出来,本来就是糊涂账让法官是倍感压力。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判决必须要考虑到孩子抚养和一方居住问题,不能作出把夫妻一方赶到大街上的判决,要保障夫妻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也正是这样的要求,使得类似案件的审理变得极为艰难。
法院的处理方法大致有如下几种:
1、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屋,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能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判决一方得房、一方得经济补偿。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屋权利,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这是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方案。
2、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屋,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又难以分开居住,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决离婚。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实践中,只看到上海法院有这样的判例。
3、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应采用房屋置换、房屋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房屋迁让的执行,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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