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税务律师:涉嫌虚开发票稽查,我帮企业避免刑事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去年秋天,宁波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李女士紧急找到我。

她公司接到了税务稽查通知,稽查局怀疑公司接受了一家材料供应商的虚开发票,涉及金额约200万元。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一句话结论

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属于"善意取得",则一般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可能需要调整;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发票虚假仍接受,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

三、法律依据

  • 《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核心要点

第一,"善意取得"与"恶意接受"的区分是关键。 如果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发票是虚开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偷税或虚开发票罪。但如果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仍接受,则可能构成犯罪。判断是否"善意",主要考虑:企业是否与供应商签订了真实合同、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实际收到货物、是否进行了验收入库等。

第二,我帮李女士梳理了公司的证据。 李女士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真实的采购合同,采购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经实际入库并使用,有完整的入库单、验收单、施工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第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即使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外,如果虚开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合法,已税前扣除的成本可能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善意取得不属于偷税,不会被处以罚款和滞纳金(除非税务机关要求转出后企业拒不执行)。

第四,刑事风险的防范。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属于善意取得,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企业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或存在资金回流、发票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短期内大量接受同一供应商发票等异常情形,税务机关可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五、边界条件

  • 如果企业接受的虚开发票涉及的金额较小(如个人虚开发票金额不足50万元),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需作进项转出和补缴税款处理。
  • 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稽查前主动自查并补缴税款,可能适用"首违不罚"或从轻处罚。
  • 如果企业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如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真实发票),可以重新抵扣进项税额,避免转出损失。

六、可操作步骤

  1. 立即收集交易真实性证据: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入库单、验收单、物流单据、施工记录等,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2. 向稽查局提交书面说明:说明交易经过,附上证据,主张"善意取得",请求从轻处理。
  3. 配合稽查局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账簿、凭证,不隐瞒、不伪造。
  4. 如需进项转出,主动执行:如果稽查局认定需作进项转出,主动执行,避免被认定为偷税。
  5. 评估刑事风险:如果金额较大或存在异常情形,建议同时委托刑事律师介入,评估是否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

七、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交易真实,接受虚开发票就没事。
正解:即使交易真实,如果发票是虚开的,进项税额仍需作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可能需要调整。但交易真实是证明"善意取得"的关键,可以避免刑事责任。

误区二:税务机关说涉嫌虚开,就一定会被判刑。
正解: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企业是否"明知"发票虚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属于善意取得,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充分证据。

误区三:稽查期间把钱补了就行,不用管证据。
正解:补缴税款只是补救措施之一,但更重要的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企业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即使补缴税款,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李女士的案件最终经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完毕。稽查局认定李女士的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属于偷税行为。公司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5万元。虽然公司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避免了刑事责任,保住了企业正常经营资格。李女士感慨地说:"幸亏平时保留了完整的合同和单据,关键时刻能救命。"

相关法条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税收征管法》第63条
  • 《刑法》第205条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1.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4.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5.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税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