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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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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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牵头,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检察六部、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市总工会职工权益维护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六次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在市高法院召开,市人社局法规处、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受邀参加了会议。与会部门就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本人工资”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结合证据查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在当事人未举证或无法查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时,可以参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等文件中确定的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予以认定。
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调解程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争议焦点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不得适用调解程序。
三、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的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确认之诉,不宜适用时效制度的规定。
四、劳动者出于“挂证”的目的与建筑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建筑企业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保险,能否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建筑企业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仅出于“挂证”的目的,并未向建筑企业实际提供劳动的,因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建筑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