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0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04、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05、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09月17日)
06、经研究答复如下: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息烽县酒厂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之内。合同是经招标投标之后签订的,故不应以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为理由,确认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如招标投标有违反主管部门主观规定之情形,则另当别论。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建筑工程工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0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五、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08、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窝)工损失时需考虑何种过错因素?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09、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09年5月4日发布)
10、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11、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
14、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一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15、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十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就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之事项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且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进度足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主张,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亦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客观实际酌情确定。
十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03月09日)
17、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18、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十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19、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20、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工期顺延。
十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21、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十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2、工程日期的顺延
上述提及的因发包人和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导致工程日期顺延之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1)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2)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十七、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淮中法【2013】124号)
23、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十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9年)
24、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增加了工程量,但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施工单位逾期竣工。建设单位以逾期竣工为由提起诉讼时,施工单位可否以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就增加工程按定额工期主张顺延?
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增加了工程量,致使施工单位逾期竣工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就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权利的,在诉讼中施工单位可以主张顺延。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顺延的工期,按工程进度款迟延的时间确定;对增加工程量的,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十九、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25、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该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证据予以确认。没有上述证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二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5日)
26、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
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二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否支持?
答: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签证,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客观上必然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二十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28、【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二十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29、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二十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236号)
30、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规定幅度或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
3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32、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33、施工工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前,发包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发包工程的定额工期。工期定额缺项或不适用的,发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合理工期。
(二)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人要求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招标人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并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列出。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确定投标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额工期或者投标工期短于招标人要求工期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按期完成并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投标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并应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
合同工期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一致。
(三)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定额工期协商确定,短于定额工期的,承包人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
(四)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相关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工程现场条件并满足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赶工增加费应当切实反映工期保障措施所需的合理费用,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34、合同应当载明工期以及进度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日历天数;
(二)有中间交工要求的,中间交工区段及交工时间;
(三)开工通知及开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四)进度计划管理的人员配置要求;
(五)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包括计算机应用软件要求;
(六)基准进度计划编制及确认的程序和期限;
(七)更新进度计划编制及确认的程序和期限;
(八)同期记录的形式、内容和确认要求;
(九)确认工期顺延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工期应予顺延的情形;
(十)工期延误和干扰事件的责任承担原则;
(十一)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要求。
35、合同不得违法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顺延工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一)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
(二)法律或行政法规发生变化。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基础资料。
(四)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监理人迟延检查和检验。
(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或设备。
(八)发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项目合同迟延订立或迟延履行。
(九)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十一)保护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古迹。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或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十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情形。
因前款情形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的,承包人为保障原工期目标实现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费用损失均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且不影响承包人获得顺延工期的权利。
36、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在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及时签发开工通知并在开工通知上载明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当按期开工并组织施工。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顺延工期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期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或其确定方法。
37、进度计划应当反映进度管理的相关要素,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区段工程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施工次序和方法,施工活动的逻辑关系,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时间和数量,管理人员、劳动力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时间和数量,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等等。
进度计划分为基准进度计划和更新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的基准进度计划或最新版本的更新进度计划是发承包双方调配施工生产资源和实施进度管理的根据。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各类进度计划予以修改或审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逾期未回应的,视为已批准。
38、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据投标进度计划编制一份拟用基准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
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据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时所基于的进度安排编制一份拟用基准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审批。
3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对基准进度计划或者当前版本的更新进度计划进行更新并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对更新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影响发包人主张逾期损失赔偿和(或)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
40、发承包双方和监理人应当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或者日进度报告中同期记录施工期间每天的天气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数量、现场实际施工内容、进出场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发生的停窝工事件等主要内容。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作为进度管理同期记录的,可以辅以必要的影像资料,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相关影像资料,汇总形成周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报告内容、格式、方式和期限等编制进度报告并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当在收到进度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签认,合同可约定逾期未签认的视同认可。
41、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相应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相应的顺延工期和承担费用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相应的顺延工期和(或)承担费用损失。
(三)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并按过错责任分担工期和(或)费用损失;责任划分不清的,以主导原因为主承担工期和(或)费用损失。
(四)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的,在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根据相应的更新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
(五)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给予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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