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工程重新鉴定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
01、当事人诉前共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作出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除外。承包方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承包方以发包人委托鉴定结论为依据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按诉前共同委托鉴定处理。
02、发包人对承包方提供的结算报告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或者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双方签字认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03、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等情形,可以由鉴定人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存在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04、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05、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06、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07、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认可该鉴定意见。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08、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09、重新鉴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0、二审期间对重新鉴定有怎样的限制?
答:一审期间未就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事实上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如鉴定所需的原件材料已无法提供等),不予支持。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桂高法[2011]109号)
11、二审如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答:司法鉴定程序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启动。二审过程中,发现遗漏鉴定,需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二审合议庭应对司法鉴定的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分析。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长或庭长批准,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程序确实需要在二审启动的,合议庭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2、重新启动司法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据前述情形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核时要从严把握,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5日)
13、对于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过的事项,当事人就同样的事项请求重新鉴定或上诉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的,除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启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只有确需进行司法鉴定并在确定了鉴定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方法、提供了必要的鉴定材料后方可启动。
十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
14、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人已经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违反当事人有关鉴定程序、依据等有效约定,并对鉴定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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