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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里,有工程先接下来,后面的事情后面再说是常规思路。没有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并不罕见,合同的无效同样各有利弊。那么开工之后竣工之前才取得资质的,能否补正合同的效力?
一、裁判要旨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具备建设工程所需的相应资质,但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据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二、案情简介
1、1997年1月28日,鸿新公司(甲方)与泰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三份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由泰来公司承包“银座大厦”室内、外装饰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2、合同签订后,泰来公司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鸿新公司及工行省分行于1997年3月11日向泰来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00万元,并于其后陆续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及外墙装饰款,至1999年7月23日共支付款项1700万元。
3、经法院查明,2002年8月23日,四川省建设厅向泰来公司颁发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包括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也就是说,泰来公司在实际施工时,根本没有取得相应的承包资质。
4、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一审中鸿新公司就提出合同无效的意见,理由是泰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施工后竣工前取得的资质证书是否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工程竣工前,泰来公司已经就施工的项目取得了全部所需资质证书,因此合同并非无效。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因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发生变化,导致承包人具备施工资质的,据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承包人超越施工资质而无效。该条发生的情况不多。
2、同一项目中当事人签订了多份性质不同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在判断上述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应当采取分割式判断方法,逐一根据工程性质和企业资质进行区分认定。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案件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成都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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