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01、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02、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03、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04、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05、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0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07、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0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2019年11月11日)
09、事业单位与其普通聘用制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七、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马劳人仲〔2016〕1号)
10、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涉及劳动者违约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对其无效的,应予支持;涉及用人单位违约的,计算违约金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或不合理的,可以参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该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少等给予适当调整。
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11、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
12、涉及劳动者违约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考量造成损失的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确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严格掌握。
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13、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确定,审理中发现所设定的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约原因、违约程度酌情调整。
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14、关于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仅包括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还应当包括在职期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职期内保守商业秘密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基于诚实信用义务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但对用人单位诉请要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支付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未规定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故即使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也系无效约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从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来看,并未将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排除在外,故双方约定系有效约定。
倾向认为,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5条规定来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而目前法律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明确规定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来获得救济。故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约定系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十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5、违约金的审查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因劳动者的竞业行为遭受侵害进而造成利益损失,违约金则是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填补。如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在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官可适当分配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举证。
实践中,违约金条款的审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可酌情参考以下因素: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法院应当秉持谦抑原则,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约定违约金。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法官应注意把握补偿金与违约金的独立性。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免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当事人亦不能仅以补偿金过低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十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次会议讨论通过)
16、〔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金,因该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约金约定有效;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违约金约定的效力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7、〔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竞业限制权利的放弃、违约金的调整〕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十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3日)
18、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涉及劳动者违约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对其无效的,应予支持;涉及用人单位违约的,计算违约金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的,可以参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该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少等给予适当调整。
十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约定了违约金、试用期等合同条款,且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如果这些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十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
2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审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裁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专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的,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2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的,应予支持。
十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
2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2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各种补贴、交通费、伙食补助、资料费等;“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习。
十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
24、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
十九、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
25、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人社发〔2014〕36号)
26、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和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
二十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劳人仲发〔2014〕11号)
27、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中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鉴于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可履行抗辩权,自由决定是否仍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却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28、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二十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之外约定的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应按双方约定履行。
3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者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约定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予以调整。
31、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调整的请求,审查是否属于确需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二)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
3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单谅解除权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二十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35、〔服务期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其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36、〔特殊待遇条款的认定〕
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可予确认。
所设定的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约原因、违约程度酌情调整。
37、〔解约违约金的处理〕
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可予支持。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酌情调整。
38、〔解约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二十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3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事先就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的,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二十五、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
40、劳动者已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继续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再次主张劳动者支付继续违反约定期间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二十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41、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可予支持。
42、当事人以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该部分约定无效,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十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疑难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4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可以调整?
答: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违约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解约自由。我们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辞职,原则上不应承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性违约金或赔偿有关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也要求调整的,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二十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
44、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30%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二十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
4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其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46、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47、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三十、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48、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对其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4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50、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5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约除外。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三十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浙劳仲院〔2012〕3号)
52、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三十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
53、用人单位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求其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折算,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予以返还。
三十三、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5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在职期间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把握?
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参照竞业限制约定的标准,并结合劳动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和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三十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55、关于违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劳动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劳动部和地方性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欠缺实体法规范。因此,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劳动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处理,要尊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涉及到劳动者违约,计算违约金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造成损失的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可以参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56、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
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
57、关于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只要是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再次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三十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58、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三十七、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鲁法民一字第6号)
59、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和效力未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的随意毁约行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采取了限制性立法的模式。除第22、2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不允许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对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实践中认识不一。根据旧法未规定、而新法有规定可以适用新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三十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6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了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性如何确定,仲裁机构或法院是否可以酌情调整?
〔观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
〔解析〕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即使未作约定,法律也规定了赔偿责任。对于竞业禁止违约金的性质,实务当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只能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之间选择一个来主张,如果违约金相比实际损失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只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就应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还应赔偿损失。我们认为,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认定,可以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三十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二)》(青劳人仲委发〔2012〕1号)
6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仅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劳动和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青中法联字〔2015〕12号)
6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十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6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再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再次主张违约金,应予支持。
四十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劳动争议部分)》
65、对于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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