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节录)

(2018年7月23日) 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一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统一意见,作为行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参考。根据会议精神,第一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将巡回区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问题收集、整理,并报经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年7月3日 〔2014〕行他字第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报〔2014〕5号《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节录)

(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 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 (1)“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从单位安排等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 (3)“上下班途中”应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4)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年4月1日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年11月25日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1年11月23日 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答网友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公众互动•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审判工作”栏目中,为非正式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1年7月6日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年5月19日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复。 附:新疆维吾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年12月14日 〔2010〕行他字第18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年3月17日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