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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

1.总则 1.1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鉴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湖北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

宁夏鉴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2019)

1.总则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规定,为统一目前我区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理解有关条款的差异,鉴定结论的偏差,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实践,参照部分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地方行业性规定,对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涉及“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涉及精神损伤;脊柱与四肢损伤致残程度”等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指引。 本指引适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人体损伤致残程
宁夏鉴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2019)

四川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2018)

1.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 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
四川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2018)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1.依据和适用范围 1.1主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防止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不断提升事故处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2018年)

河南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

第一条 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河南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

蚌埠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
蚌埠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池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池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庆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意见(2019年)

(七)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年1月26日)。 (八)受害人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报
安庆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意见(2019年)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