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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1年11月23日 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答网友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公众互动•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审判工作”栏目中,为非正式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1年7月6日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年5月19日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复。 附:新疆维吾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年12月14日 〔2010〕行他字第18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年3月17日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编者注:本答复中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应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编者注:现已失效)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年5月19日 〔2009〕行他字第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 (2007年8月24日 鲁高法函〔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节录)

(2008年4月29日 法〔2008〕139号) 四、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时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