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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双、夏雪,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 然而,此举却没有能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呢? 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上海一中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中的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入职,以及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共同或特殊需要,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外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该类纠纷主要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福利待遇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福利待遇的返还两种类型。福利待遇纠纷案件因种类名目繁杂、款项性质模糊、履行方式多样,且涉及劳动者生存发展权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平衡保护,审理中存在诸多难点
上海一中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浙江高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实务问答

一、劳动关系认定 01、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
浙江高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实务问答

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 案例索引:潘孟学与潘再校、吴雪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浙02民终1013号】 ♢ 裁判要旨:若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协议,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本案中,潘孟学作为债权人认为潘再校与吴雪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实体审理。
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分割共有房屋吗?

本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军、汪淑花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发布日期:2022-07-01。 ▶裁判要点: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分割共有房屋吗?

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可要求第三者返还!

编者说: 夫妻双方离婚后,前任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物,其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物,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梁某与范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某与熊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范某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熊某转账。2023年10月,梁某在拿到范某与
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可要求第三者返还!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

【裁判要旨】 即便如配偶一方所称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其向债权人出具《借据》的行为亦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行为,但案涉《借据》仅由配偶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债权人并不否认其作为借款中间人的身份,应当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

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085.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

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还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 案例索引: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孟凡杰劳动争议案【(2021)辽民申930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
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还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