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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过错的16种情形

一、 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明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不符合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过错的16种情形

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从事微商经营、开网店、开网约车的行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讨论。劳动者如果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上述活动的,只要单位能够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成为合法解除的理由。即便规章制度没有相关规定,劳动者的上述行为也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情形,单位的主张也可能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没有影
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谁来决定?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居多,且由此引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也是最多的纠纷之一。在此类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纠纷的焦点多集中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与否的认定上。就笔者在执业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劳动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与否的认定中,用人单位往往是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单方认定劳动者违反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谁来决定?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能否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1年2月22日,某电子公司向张某发送入职聘书,同时明确入职需完成并通过背景调查,张某回复“同意”。入职当日,张某拒绝配合公司进行背景调查,后经公司调查,张某填写的工作履历与实际情况不符。2021年3月17日,电子公司解除与张某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能否支持?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姜某通过外卖平台的某服务外包公司站点负责人的协助,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自己提供骑乘代步工具。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在平台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服务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XX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平台协议、商业合作等形式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快递人员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回顾】 L公司是“M平台”开发运营主体。2019年10月24日,D公司与L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在D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由L公司安排符合D公司要求的服务人员至指定场所提供收派、装卸搬运、派送项目、综合物流辅助等服务, D公司根据L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2019年12月24日,陈某与L公司签订《M平台使用合同》,约定陈某固定为D公司提供送货、收货、分拣、搬运工作,接受D公司的监督管理
平台协议、商业合作等形式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快递人员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杨某2020年9月入职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2021年3月1日,杨某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因本人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公司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人负责。2021年6月26日,杨某在上夜班时,被纺车绞伤。杨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2022年8月11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杨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特殊情况下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起,范某入职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工作岗位是为服务中心约50名员工做饭(早中晚三餐、含买菜),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服务中心未与范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22日,在工作过程中,范某因地滑摔倒致右手骨折,至今仍行动不便、不能返岗。范某认为其与服务中心系劳动关系,并向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
特殊情况下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因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是否仍需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事实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消灭,用人单位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劳动者投递简历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其入职后通过了试用期,未有证据能够表明劳动者不胜任该职位。参照
因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是否仍需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

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马如花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入职物业公司,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保洁工作,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23日,马如花受伤,再未给公司提供劳动。 2021年7月6日,马如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起诉。
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