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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视为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 案例索引:王春雪与魏桥公司劳动争议案【(2021)鲁民再11号】 ♢ 裁判要旨: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视为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仍继续工作,是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 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 同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 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仍继续工作,是劳动关系吗?

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应明确,仲裁诉讼禁止反言

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8年9月7日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运营经理,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0日,某文化公司主张因秦某迟到,故扣除其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秦某主张2018年10月31日因该文化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其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将该文化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了秦某的上述仲裁请
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应明确,仲裁诉讼禁止反言

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没载明的严重违规,不得作为抗辩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解除理由是否合法,裁判者应该且也仅应该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通知中所载明的理由进行审查、评价,此系出于公平的需要,也是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的要求。 广州中院甚至对于劳动者,也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劳动人事争议部分)》(2017)第一百八十五条中明确“劳动
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没载明的严重违规,不得作为抗辩理由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宋某,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7日,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某家政公司为宋某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宋某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宋某须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某家政公司为宋某配备工装及保洁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9年6月11日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经营。某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孙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某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某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订立《服务协议》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何某于2019年7月28日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刘某从事运输工作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