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判决?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遇到分割财产涉及其他人财产的情况,这会使在离婚案件处理时更复杂。那么,法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法院会不会合并处理?
对于这种案件,社会上有两种观点,法院一般采纳的是第二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并处理,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案外人的财产需要并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一并处理, 被告与原告父亲之间属返还原物关系,原被告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且当事人也不一样。
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乙与甲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也同意离婚。但主张要求分割乙父亲名下的一辆车。
甲于2018年11月,与妻子乙共同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的小轿车,但是因为二人均没有摇到号,该车子便登记在乙父亲名下,但是该车实际上一直由他们二人共同使用。
庭审中,经过调查发现,诉争车辆是登记在乙父亲名下,且贷款没有还完。后甲变更诉求,要求乙父亲返还原被告支付的购车款10万元。
庭审时,原告称,该车子是其父亲购买的,购车款也是其父亲出的,贷款还是其父亲偿还的,所以不存在返还购车款。法院该如何处理甲的诉求呢?
在该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问题,应建议被告另案起诉,将该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待另案之诉的诉讼审理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这两个案件不宜一并处理。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父之间属返还原物关系,而原被告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且当事人亦不一样,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该离婚案件后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原告补偿被告3万元,被告放弃对原告父亲关于购车款的追偿,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通过这个案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财产时,法院一般会建议另案起诉,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双方的意见写进调解书中。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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