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问题,如果双方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但在实务中会遇到这样的案件:有的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签好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其中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想离婚的,只能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这个时候,可以请求法院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分割财产吗?
如果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的约定,但最终双方最终未能完成协议离婚。然后,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的,法院不会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实际没有完成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视为未生效,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结束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在于尽快协议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做出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排除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做出了妥协和让步,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协议离婚。
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反悔,双方最终没有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就只能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法院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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