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规定,因此,判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两部分考虑:
一、判断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并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么夫妻对宅基地即具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如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只归属一方。
总结: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登记一个人使用权就属于一个人,登记夫妻双方使用权就属于双方。
二、判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归属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
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先析产,再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有的是先离婚,然后一方作为独立主题要求析产。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即便户籍迁入,也不能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
另外,虽然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不允许转让,但涉及继承及婚姻等情形时,房屋所有权作为私人财产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婚后经夫妻双方共同经审批在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从其建造时间、出资方等多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律师提醒宅基地本身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基于其上房屋归属在夫妻之间分割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需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宅基地上房屋建造时间、出资方式等多个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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