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离婚时赠与给孩子的财产,离婚后一方反悔了,可以撤销赠与吗?今天根据一个案例,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小红与小明于2000年底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小明。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小区房屋没有进行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小明付清贷款后归儿子小小明所有。
2013年,小红诉称,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小明名下,目前还处于小红、小明共同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小小明,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律师观点: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小小明,正是因为小红同意将房屋赠与小小明,小明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他的义务的条款,比如离婚,比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等。律师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最后是怎么判的呢?会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吗?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小红与小明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小红与小明离婚后,小红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再帮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撒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所以,在离婚后一方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任意撤消权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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