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有可能撤销离婚协议。
在大多数这样的案件中,涉及欺诈的有两个方面原因:隐瞒出轨事实和“假离婚”。
一、基于一方隐瞒出轨事实而签订的离婚协议
实践中因这个原因想撤销离婚协议的,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需要证明婚内一方严重出轨
并不是所有出轨行为都能被法院认定为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出轨行为还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离婚后发现婚内子女不是男方亲生的。偶尔的婚外情不足以推翻离婚协议。
2、离婚时无错方对过错方的出轨不知情
对于一件事情的“不知情”很难证明,成为撤销离婚协议的难点。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既然一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知情,法院就推定该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认为不构成欺诈。大部分相关案例正是因为举证不能而最终被法院驳回。
3、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
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因素,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过错程度等情感方面的因素,因此在考虑是否显失公平时,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上是否倾斜作为标准,应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明显显失公平的判断。
以上三个条件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因欺诈而撤销离婚协议案件的审查要求非常严格,因此也只有个别案例支持了当事人的撤销请求。
二、以“假离婚”为事实基础签订了离婚协议
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最终弄假成真。如果想从欺诈的角度撤销离婚协议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系出于一方的欺骗行为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有其他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
大多数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应对其签订协议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既然为了得到某种利益而选择了离婚登记,该行为所附带的风险也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仅以一方离婚后不肯复婚为由主张存在欺诈。
因“胁迫”撤销离婚协议,以目前的案例来看几乎没有,因为胁迫的证明难度远比欺诈来得更高,不是几句“狠话”的录音之类就可以达到证明目的的,更何况许多当事人连录音和意识和机会都不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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