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江苏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178元
2、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8124元,经营净收入6421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3、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7796元
4、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2848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4175元
6、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2年江苏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非私营 | 私营 |
合计 | 121724元 | 71835元 |
农、林、牧、渔业 | 56987元 | 52085元 |
采矿业 | 135650元 | 92940元 |
制造业 | 109342元 | 77996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71424元 | 83474元 |
建筑业 | 80995元 | 66365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111417元 | 64458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18261元 | 69360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56336元 | 52441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94303元 | 101730元 |
金融业 | 191836元 | 121601元 |
房地产业 | 95399元 | 61962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0749元 | 72291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66161元 | 83805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9487元 | 47051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6041元 | 50006元 |
教育 | 157248元 | 69576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58503元 | 81666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3565元 | 66341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80350元 |
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最新标准6017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7796元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3562.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62087.5元进行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苏地区2022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关联文件
1、【江苏高院赔偿标准适用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2、【江苏统计局赔偿标准数据】
2021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5133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7868元。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868元。
3、【江苏高院赔偿标准适用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2022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3〕8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2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2年度相关数据通报如下:
1.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8124元,经营净收入为6421元。
2.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2848元。
3. 2022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4. 2022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
5. 2022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796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3年2月22日
4、【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赔偿标准适用解答】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为避免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结合省院通知及中院意见,就费用标准及计算方式明确如下:
1、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下包含两项内容:(1)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2)(如存在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两项费用应分别列明,合并计算。
2、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存在被扶养人的,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举例说明】
A年方35,因交通事故去世,被扶养人为其女8岁,则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侵权时间 | 死亡赔偿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赔偿总额 |
2022年4月 30日前 | (26721+6215)×1.8×20=1185696 | 31451-2×(18-8)=157255 | 1185696(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7255 ) |
2022年5月1日起 | 57743×20=1154860 | 36558÷2×(18-8)=182790 | 1337650 |
江苏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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