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注册公司,一方经营,另一方不参与经营也没有过问。经营的一方向他人借钱用于公司经营时,另一方没有签字也不知情。那么,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标准:
一、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即双方一起签字借款,或者一方签字借款,另一方事后追认。
二、为家庭生活需要的借款。
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
对于前两种,相对比较容易认定。对于第三种在实务中比较难认定,哪些情况才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呢?
1、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
2、女方和第三人是公司股东,男方借钱用于公司经营;
3、女方和第三人是股东,后来女方股权转给男方。
4、男方和第三人是股东,女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男方和第三人是股东,女方家购买的房子、车子都是公司转账。
6、男方和第三人是股东,借款人是男方,但借款打入女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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