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共同居住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一、婚约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婚约彩礼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解除条件。所以如果解除婚约,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不返还,赠与人可以起诉主张返还,并可以事情强制执行。但这是一般情况。

二、实际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例外

对于同居双方已经举办婚礼,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较长的时间,甚至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举办婚礼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一般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抚养,如果法院判令接受彩礼返还彩礼,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
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不会支持返还彩礼,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是可以排除女方借由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观可能性;二是经过长时间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共同生活,法院会认为没有返还的必要。
如果在一起生活比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材料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以拒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