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不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学习造成不利影响。
不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不能作为拒绝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变相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对方,而是为了尽量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用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方式,来惩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这么做不仅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而且还会让子女受到双重的伤害,与其以暴制暴,不如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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