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广东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广东地区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

广东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八、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 2021年
合计 77657元 73231元
农、林、牧、渔业 57489元 55518元
 采矿业 69318元 61584元
制造业 76116元 7173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6659元 75028元
建筑业 68926元 68422元
批发和零售业 72793元 6848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1296元 73284元
住宿和餐饮业 52904元 50765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228元 140251元
金融业 155362元 133540元
房地产业 67609元 6676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150元 72697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2678元 8697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5706元 55239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3020元 51571元
教育 62420元 60542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88649元 8611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366元 64159元

(2)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 2021年
合计 124916元 118133元
农、林、牧、渔业 76074元 77837元
 采矿业 228763元 187947元
制造业 98026元 92303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74716元 164727元
建筑业 87892元 83706元
批发和零售业 110346元 10467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8931元 121907元
住宿和餐饮业 55727元 54516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8692元 213031元
金融业 223820元 202771元
房地产业 98507元 10058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877元 98762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5554元 17158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4782元 80231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8835元 67286元
教育 144300元 136671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9974元 175780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404元 132893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64092元 164833元

深圳市统计局:
经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深圳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6268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4754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322元。
珠海市统计局:
2022年,珠海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104 元,珠海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4430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6132元。
汕头市统计局:
2022年,汕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1667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2765元。汕头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207元。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3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23〕1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今年起不再转发人身损害案件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广东一般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 5930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9333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23〕1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目前,广东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3、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广东地区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相关数据(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行业平均工资等),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关联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23〕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考虑到省法院往年转发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客观上存在滞后,部分法院根据省法院转发通知时间适用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省法院从今年起不再转发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
另外,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政府统计部门今年不再发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广东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高法[2019]15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广东地区交通事故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8年4月20日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2017年1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广州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专题会议。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经研究,会议形成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理赔的规范性;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现类案同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附件:
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广东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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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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