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湖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湖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924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035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590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
合计 55780元
农、林、牧、渔业 40399元
采矿业 59566元
制造业 6014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208元
建筑业 53928元
批发和零售业 5120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339元
住宿和餐饮业 4369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3646元
金融业 75050元
房地产业 50624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962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116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409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501元
教育 48064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69082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03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元

(2)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
合计 91413元
农、林、牧、渔业 59293元
采矿业 71628元
制造业 86572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3391元
建筑业 62797元
批发和零售业 74566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9491元
住宿和餐饮业 44542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2496元
金融业 121204元
房地产业 7724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993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5976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418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8057元
教育 94971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207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074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9445元

说明:
1、目前,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3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湖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924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1035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14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目前,湖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729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7条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2022年修订)的规定,湖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高院交通事故案件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公安局、各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至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湖南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银保监局‍
2021年1月18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法院、公安、银保监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及时有效做好保险理赔;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上述标准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裁判尺度。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的调研,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赔偿标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实际,着眼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协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保险机构,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积极建立道交纠纷联合调处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道交纠纷化解“一站式”服务,更好地便利群众诉讼,提升道交纠纷化解效率。
附件:
1、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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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
湖南高院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湖南银保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5月31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
第一,将“误工费”中无固定收入群体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从根据城乡居民不同身份分别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修改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新标准统一了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异,还改变了过去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村人口需要向法院提交工作和收入证明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将“护理费”中“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情形下护理费用的计算系数,从“按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修改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修订后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更符合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使判决金额更加贴近护理费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三,将“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从“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30元/天”修改为“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提高营养费标准,一是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仅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操作性不强,实践生活中,医疗机构一般不会对营养费标准给出具体意见;二是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实情况;三是进行了充分调研,既考虑了湖南实际,也参考了湖北、安徽、江西、山西等地标准。标准提高后,进一步强化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从“60元/天×住院天数”修改为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计算。为了便于理解适用,我们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说明部分注明我省当前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变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随之调整。
第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从“一般不超过5万”修改为“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采取根据相关因素酌定加10万元上限的计算方式,一是酌定因素与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致,二是为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权利保护失衡,规定了10万元上限,参考其他部分省份标准并符合我省实际,不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方法,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减少争议。
第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湖南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修改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项费用计算标准的修改,使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将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湖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及各地申请情况,批复同意长沙、岳阳、常德、郴州四个地区两级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及我省试点工作情况,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二、各法院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本通知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请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并尽快在辖区推动上述工作,在2021年11月20日之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4月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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