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青海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青海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40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5373元
3、分行业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行 业 全省合计
合计 109346元
农、林、牧、渔业 47609元
 采矿业 152682元
制造业 8923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9072元
建筑业 91110元
批发和零售业 8201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229元
住宿和餐饮业 52375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7031元
金融业 144717元
房地产业 6077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986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716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9861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7093元
教育 120726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359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784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8152元

说明:
1、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已公布2023年度青海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青海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40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5373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青海省统计局在2023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青海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5月27日 新高法明传[2020]163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积极推进全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试点范围
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三、试点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试点时间
1.本实施意见自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2.试点结束时间待定。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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