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建设工程质量及保修案件办理思路

某工程竣工验收后不久出现墙体开裂、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则认为质量问题系发包人使用不当或设计原因造成。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应依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修书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责任主体,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但因发包人、设计、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要点

  1. 保修期限:不同工程部位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为5年。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等。
  3. 质量责任认定:需通过鉴定确定质量问题成因。
  4. 责任分担:因设计、材料、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边界条件

  1. 超过保修期限的,施工单位一般不承担保修责任。
  2.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可能视为质量合格。
  3.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可操作步骤

  1. 确认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
  2. 委托鉴定确定质量问题成因。
  3. 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4. 施工单位拒绝的,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后主张费用。
  5. 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所有质量问题都由施工单位负责。需区分成因和责任主体。
  2. 误区二:保修期从入住开始算。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 误区三:自行维修后不能索赔。发包人可先行维修后向责任方追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