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男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非登记方,即男方,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当然,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男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其他约定处理。
实务案件中会遇到的难点:
1、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女方,则该房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男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女方,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女方,也就是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
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有证据证明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并非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
4、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房产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协议约定房产产权比例等,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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