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陕西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71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7303元
3、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8843元
4、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4557元
5、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 | 2021年 |
合计 | 54557元 | 52331元 |
农、林、牧、渔业 | 40596元 | 36864元 |
采矿业 | 79974元 | 63971元 |
制造业 | 58078元 | 55981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3945元 | 60758元 |
建筑业 | 51570元 | 51848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49994元 | 46055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2603元 | 59338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0180元 | 39982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0905元 | 82255元 |
金融业 | 47855元 | 43035元 |
房地产业 | 51809元 | 52014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0920元 | 51084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6567元 | 64031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1409元 | 38888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9774元 | 39139元 |
教育 | 47844元 | 47711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1865元 | 57778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4681元 | 44631元 |
(2)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 | 2021年 |
合计 | 98843元 | 90996元 |
农、林、牧、渔业 | 69034元 | 63090元 |
采矿业 | 138495元 | 120683元 |
制造业 | 93189元 | 86840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8922元 | 118877元 |
建筑业 | 83258元 | 78757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74905元 | 73015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4730元 | 99476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5403元 | 46113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96038元 | 192699元 |
金融业 | 124797元 | 112682元 |
房地产业 | 74177元 | 74182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0449元 | 66915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39832元 | 118458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0284元 | 55739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5300元 | 46081元 |
教育 | 98300元 | 88927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95732元 | 88291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7824元 | 72929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7186元 | 79009元 |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3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陕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471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7303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目前陕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9421.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目前,误工费可以参照陕西地区2022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陕高法【2020】45号)的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2022年度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40596元/年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2022年度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54557元/年计算。
4、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陕高法【2020】45号)的规定,目前,护理费按照2022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9774元/年计算,即108.99元/天。
陕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全省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
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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