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河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0234.5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5570.4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903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 | 2021年 |
合计 | 47918元 | 48117元 |
农、林、牧、渔业 | 38518元 | 37839元 |
采矿业 | 48646元 | 46874元 |
制造业 | 49899元 | 49468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1005元 | 50884元 |
建筑业 | 49939元 | 51766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44783元 | 44756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0881元 | 49407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0099元 | 39982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3432元 | 54125元 |
金融业 | 85281元 | 73972元 |
房地产业 | 49643元 | 49860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6476元 | 49634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49696元 | 49617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7834元 | 35907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0790元 | 40101元 |
教育 | 44478元 | 43488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0987元 | 50325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1600元 | 42746元 |
(2)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2年 | 2021年 |
合计 | 77627元 | 74872元 |
农、林、牧、渔业 | 55429元 | 52304元 |
采矿业 | 96445元 | 86525元 |
制造业 | 67584元 | 64495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09950元 | 100153元 |
建筑业 | 61816元 | 61606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67963元 | 64891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9817元 | 87331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3105元 | 45984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6536元 | 91501元 |
金融业 | 135630元 | 125279元 |
房地产业 | 67209元 | 69174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6953元 | 56702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3284元 | 91438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6533元 | 49279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1642元 | 50254元 |
教育 | 80665元 | 78468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92180元 | 89435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6286元 | 75458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2731元 | 79616元 |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河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234.5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5570.4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目前,河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39451.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目前,误工费可以参照河南地区2022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河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之日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实施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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