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贵州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贵州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277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4230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598元
4、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2022年度
合计 95410元
农、林、牧、渔业 58137元
采矿业 89635元
制造业 99608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1613元
建筑业 71926元
批发和零售业 94807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3547元
住宿和餐饮业 48740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111元
金融业 152872元
房地产业 7845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2872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928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190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2327元
教育 97021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434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512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8771元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已公布2023年度贵州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贵州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 4277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230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的通知【黔高法[2020]100号】,丧葬费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目前,贵州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 49799元/进行计算。
3、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贵州地区统计部门在2023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贵州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黔高民法发(2019)明传34号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文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等缺多社会裁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总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当朗,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继续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将与户籍制度改革不相适应。为此,最高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根据该《通知》的授权和要求,现就贵州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中院在辖区内自行选择2个以上县、区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球乡居民期偿标准试点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向省法院报备,试点工作应于本月正式启动。
二、各中院及试点县、区法院应建立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试点工作。
(1)各中院:开展试点的展、区法院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定分管副院长作为小组用长,领导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名单于2019年11月15日之层报省法院:
(2)各试点基层法院及各中院应指定专门的审判队伍专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各试点法院应建立沟通联合机制,积极联动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协会等部门组织,争取相关部门理解、支持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四、各试点法院应建立问题研判机制,对试点开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研判汇总,并确定具体的点对方案,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
五、名试点法院应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每个月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层报省法院。
六、省法院将于近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具体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另行透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省高级法院随即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经市中院2019年第25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均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范围。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所、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凡2019年12月1日起立案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特此通知。
贵州法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黔高法[202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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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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