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保险追偿权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1、【免责情形的事实认定依据】
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02、【被盗抢车辆的交强险负担问题】
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仅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黔高法【2011】124号)

03、【无证驾驶、醉酒、盗窃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实际致害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被保险人与实际致害人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盗窃车辆除外。

四、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4、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答: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主张免责,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来认定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因未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05、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侵权人,是指直接侵权人,还是挂靠公司或实际车主呢?
答:司法解释对赔偿义务主体和侵权人作了区分。此处的侵权人应指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即机动车驾驶人。

七、雇员垫付赔偿款的返还主体(江西高院)

07、在因履行职务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中,雇员先行向受害人一方垫付的赔偿款可以视为其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在生效判决确定的用人单位应负的赔偿款未履行到位前,雇员向受害人主张返还垫付款项的,不予支持,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垫付的款项。

八、权威司法观点

0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
09、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
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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