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司法观点
0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应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相关规定,认真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待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关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鉴定。对于明显不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的,依法不应委托鉴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应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等,合理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3、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及范围,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资料进行质证,确定鉴定依据。
04、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当事人不予认可为由否认该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依法对争议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可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05、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要求鉴定机构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由人民法院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06、鉴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有提交鉴定资料的义务。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鉴定资料,经过催告仍不提交,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拖延提交鉴定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20年)》
07、【申请准许与事项确定程序规则】
鉴定申请的准许、鉴定事项的确定,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诉讼争议待证事实的举证质证情况,在委托鉴定之前予以确定。
08、【委托鉴定预备事项】
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向司法鉴定部门移送鉴定、依法选定鉴定机构时,主审法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书需列明的以下事项:
(一)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
(二)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或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鉴定的具体范围;
(三)通过鉴定解决的争议和争议要点;
(四)鉴定期限的具体要求;
(五)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明确的事项。
09、【委托鉴定一般要求】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依法出具委托书,并在鉴定开始前要求鉴定机构签署承诺书。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视情节取消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遴选的资格。
10、【鉴定材料补充期限】
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补充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
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补充清单之日起20日内,对照清单要求,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将经质证的相关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经分管庭长同意可以延长10日。
11、【鉴定依据补充确定】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征询委托法院的意见,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要求确定的事项,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且宜由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别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析鉴别。必要时,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可以协同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研讨确定。
12、【人民法院确定事项】
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
(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
(二)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明确鉴定依据的;
(三)无效合同中可以参照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
(四)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
(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
(七)鉴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确举证不能责任承担的;
(八)对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确定鉴定方法的;
(九)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作出决定的事项。
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13、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各方当事人推荐的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本辖区或本省、省外建立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摇号选择一家首选鉴定机构、两家备选鉴定机构。当事人在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能力提出意见,否则视为接受。在正选鉴定机构明确表示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次征询备选鉴定机构的意见。经摇号选择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或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的,予以支持。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
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事项,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及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并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1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的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
建设工程的计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
(2)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工程、变更工程均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3)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
(4)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但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5)合同未对工程的计价原则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16、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应当对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在鉴定中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作出认定后,应当书面答复鉴定人。
人民法院认为暂时难以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作出综合认定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具多种鉴定意见或者将有争议的事项予以单列。
18、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答:鉴定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应当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鉴定资料清单应当载明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等内容,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应当与鉴定事项存在关联性。
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原则上应当根据鉴定资料清单确定。
19、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鉴定资料清单外的资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人民法院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
(2)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仍应根据鉴定资料清单要求提交,确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人民法院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
(3)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4)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客观原因确不能自行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0、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清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确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的,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21、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
当事人直接将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将鉴定资料转交给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对相关鉴定资料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2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如何进行认定?
答: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繁多、杂乱,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鉴定人对鉴定资料予以整理后再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联性陈述意见。鉴定人可以参加质证程序。经人民法院允许后,鉴定人可以就鉴定的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作为鉴定资料作出认定,并将当事人无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移交给鉴定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被采信暂时难以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作出认定的,可以将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由鉴定人就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予以单列。
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函件。书面函件应当载明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需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鉴定资料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2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的方式、数量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等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需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桂高法[2011]109号)
25、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应注意明确哪些内容?
答: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应注意明确以下具体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范围;
(3)鉴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4)完成鉴定时间;
(5)鉴定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预交;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6、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委托司法鉴定的,合议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证据材料比较少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材料比较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认、或者不予确认、部分确认的书面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证据效力发生疑问的,合议庭有责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相应解释。
27、当事人需要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如何提交?
答: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合议庭提交,经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向鉴定机构提交。
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28、鉴定材料的质证与审查。
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质证审查后方可向鉴定机构移交,作为鉴定依据。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并指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尽可能一次性提交、质证、移送。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并组织进行质证、认定,及时移送鉴定机构。
29、鉴定依据的确定。
提交给鉴定机构并用作鉴定依据的合同,应当由承办法官(合议庭)作出认定。鉴定机构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质量标准等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依据存在争议且在委托鉴定时确实难以查清作出认定的,可交由鉴定机构按照不同合同条款约定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裁判时判断使用。
30、鉴定进程的推动。
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在鉴定前,要求鉴定机构就鉴定方法、鉴定流程、鉴定期限出具方案。必要时,应及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调整。鉴定中,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在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反馈,按照委托鉴定规则处理。鉴定中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及时会同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九、各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01、签订备案中标合同后,因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可作为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山东中特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将《协议书》《补充协议》纳入确定工程价款的鉴定依据是否正确。从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存在允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施工范围后的内容另行签订协议书的合意;从合同约定的不同施工范围和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建工的实际施工范围超过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从权利义务对应看,因中特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导致工程多次停工,相关施工费用上涨,应当承担上述损失或者施工成本。合同实际履行中有施工范围扩大、因建设方原因导致相关施工费用上涨等情形,备案合同价款与据实结算价格之间差距较大,若完全按照备案合同结算,将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因此,将《协议书》《补充协议》纳入工程价款结算的鉴定依据之中,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据实结算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真实意思表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并无不公。因此驳回中特防公司的上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990号
02、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可据此判断本案《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范围中的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03、鉴定机构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格,但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应认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蒲城万达公司一、二审中均提出鼎力公司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具有案涉工程造价评估资格。经查,鼎力公司取得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造价评估资质,且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评估工作,故一、二审法院认可鼎力公司的工程造价评估资格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04、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但未自行回避,发包人或承包人也未提出回避申请,事后以此为由提出鉴定意见严重违反程序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否支持?——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慕俄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因鉴定机构未回避而导致鉴定程序违法。从慕俄格公司原审提交的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看,鉴定机构贵州正合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在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前就已接受慕俄格公司委托,对案涉项目提出过意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4条关于“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正合公司应主动申请回避。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5.2条同时规定:“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据此,在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情形下,如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机构回避,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有权决定鉴定机构是否回避,也意味着此种回避事由并不足以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造成实质影响。这是因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大小最终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判断。本案中,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选定正合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慕俄格公司在原审中将正合公司所作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时,金海公司就已知悉正合公司具有回避事由,但金海公司并未申请回避。金海公司在原审中不仅未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在原审法院就鉴定意见定稿征询双方意见时,还明确表示没有意见。金海公司的以上诉讼行为表明,金海公司在原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是认可的。基于此种判断,原审法院将正合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金海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
05、鉴定机构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需测绘资质——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5.2.1条“根据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规定可知,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可以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而无需专门的测绘资质。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06、在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桩基基础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昆仑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地基处理及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联合利丰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昆仑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在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
07、无证据证明鉴定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对回避申请不予支持——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均未提出异议,光远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一审质证意见为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光远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新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父子关系,但其未能就本案鉴定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进行举证,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826号
08、司法鉴定的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鉴定人未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是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前者系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其效力高于作为协会标准的后者,其内容更加详细、程序更加规范。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前述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应当以此为据进行鉴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解决本案争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09、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仍然可以接受法院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濮阳陶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汇成公司是法院在征得陶富公司和濮银公司同意后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符合鉴定法律程序要求。汇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的造价鉴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汇成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影响其根据法院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913号
10、鉴定费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唐龙刚、万正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唐龙刚、万正军一审中申请的鉴定以案涉工程实际产生的劳务费为内容,系属唐龙刚、万正军的主张范围,其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负担该鉴定相关费用;鉴定费不同于诉讼费,亦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故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未将该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4号
11、发包人对竣工图有异议,法院应当作出明确认证后再移交鉴定机构——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贵州恒鑫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应当先对竣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认证。一审法院未作出明确认证即将竣工图移送鉴定机构,程序存在瑕疵。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12、人工费损失在无支付证明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人工费损失,吴川建筑就实际工资仅提供工资花名册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文件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计算期限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不能移交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案涉合同系分包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以发包方委托审计的工程造价作为合同双方结算依据,故秦皇岛三建公司制作的关于工程造价的签证,经由转包人二十二冶天津公司签署盖章报至发包方,发包方未予确认的,不能视为二十二冶天津公司已认可了秦皇岛三建公司报送的签证,作为双方之间结算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直接依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737号
13、工程造价鉴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辽宁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司法部商“两高”后确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类别,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对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其他类鉴定,根据专业机构的资质等级、综合能力、社会信誉、服务质量等,择优纳入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供人民法院在开展对外委托工作时选用。本案工程造价鉴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辽河司鉴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一审法院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16)民申1218号
14、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委托鉴定,因发包人拒绝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可将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海南芭伊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系因芭伊奥公司欠付华海公司工程款而引起的纠纷,案涉工程实际造价既是本案应予查明的基本事实,亦是正确认定芭伊奥公司欠付华海公司工程款数额的前提。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数额,华海公司已提交《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已对案涉工程价款的数额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而芭伊奥公司对《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提出异议,在芭伊奥公司和华海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经协商未能达成最终一致的审核意见,而双方当事人又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妥善处理本案纠纷,依职权委托鉴定,符合本案实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后因芭伊奥公司拒绝交纳一半鉴定费,致使鉴定程序终结,无法继续进行,在芭伊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华海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所载案涉工程造价明显不能成立的情形下,法院根据华海公司所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中所载案涉工程造价予以确认,无明显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196号
15、擅自修缮的工程将失去质量问题鉴定条件。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6、求然房产公司与歌山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求然房产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在建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因求然房产公司未缴纳鉴定所需的费用,鉴定机构遂终止鉴定。据此,求然房产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
17、对于变更部分,承包方有签证证明工程量而发包方提出异议的情形下,申请鉴定的责任在于发包方——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飞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方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承包方提出造价鉴定申请,若承包方不申请造价鉴定,致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应按举证责任判决驳回承包方的诉讼请求。但从双方合同约定可知工程总造价应依据合同+变更的方法计算,若进行鉴定也只能对工程变更部分造价进行鉴定,对于变更承包方据签证已计算确定,发包方若认为承包方偷工减料,工程量与约定及签证不符,应由其申请鉴定,以鉴定结果证明其主张,但二审经本院释明,发包方仍坚持不申请鉴定,若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工程总造价以原审认定为准。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9期
【案例文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