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为587617.83元,其中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总价为214972.79元,单价措施费372645.04元。承包人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所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报价。合同签订时,合同所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214972.79元,与中标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587617.83元不符。为此,发承包双方于2018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会议纪要明确,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第14页第80.1条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587617.83元”。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金额仍然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214972.79元进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价款为笔误,应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87617.83元计算。
三、定额站观点
经查阅,组成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包括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以及承包人投标文件均优先于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显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并无违反规定之处,同时发承包双方组织会议已明确专用条款中的金额214972.79元为笔误。另外,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综上,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招投标文件明确的金额587617.83元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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