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四款“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用量乘以系数1.20计算”。本工程地下室三层,双方就套用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时按上述规定乘以系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 A21-53~56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已考虑了增加系数,无需再乘以系数。
承包人认为,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时,还需按章说明中的规定乘以系数1.20。

三、定额站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039号),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的第四款已更正为“地下室楼板支模高度超过3.6m每增加1m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消耗量乘以系数1.20计算”,故发承包双方应按勘误后的规定执行。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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