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水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财政补贴,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球墨铸铁给水管和钢筋价格涨幅较大,双方就该材料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第(1)点约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承包人进行综合考虑,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而改变。”由于球墨铸铁给水管、钢筋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畴,因此价格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第(4)点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以内。因此,球墨铸铁给水管、钢筋作为主要材料可进行调整价差,由于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没有球墨铸铁给水管价格,申请采用其他同等级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球墨铸铁管信息价作为调整价差依据。
三、定额站观点
本工程中球墨铸铁给水管和钢筋为主要材料,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超出部分可调整。因此,发承包双方可通过调查施工期市场价格对比基期同品牌的材料价格,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材料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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