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铝模计价争议案例

某公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勘察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采用木模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要求改为铝模施工,合同约定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定额确定,发承包双方就套用铝模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现有A.1.20.5铝合金模板定额子目确定新增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塔楼标准层只有6~9层,现有铝合金模板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申请按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新增综合单价。

三、定额站观点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粤标定函〔2020〕334号)就《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20.5铝合金模板补充说明“本章铝模板定额子目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20层(含20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层以下)、层数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本工程标准层铝模超出定额适用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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