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的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裙楼与塔楼相连,施工顺序是先塔楼后裙楼,发承包双方对于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的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楼处于裙楼范围内,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属于裙楼,故此部分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按裙楼高度计算。
承包方认为,本工程采用先塔楼后裙楼的施工方式,虽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与裙楼同高,但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需单独搭设塔楼的综合脚手架,等同独立塔楼施工,故此部分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用应按塔楼高度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所提供的资料,按常规组织施工时裙楼区域塔楼投影范围内交接部分,其垂直运输费应按裙楼高度计算,超高降效费按定额“建筑物如有不同的高度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权平均高度(公式中的 S1、S2、S3 均指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实施中,如因发包人要求,塔楼先施工,交接部位完成后再施工裙楼其他部分时,由此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的,结算可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另行计算费用。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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